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河遗产构成
第三章 遗产评估
第四章 保护区划与保护措施
第五章 展示规划要求
第六章 保护管理要求
第七章 考古规划要求
第八章 规划分期
第九章 相关规划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项目概况
1.1淮安市概况
“运河之都”——淮安是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秦时置县,隋唐后成为运河漕运枢纽、盐运要冲,明清为运河沿线“四大都市”之一,现属江苏省省辖市,辖4县4区,市域面积10072平方公里,人口524.06万。淮安地处我国暖温带和**带气候分界线,兼具南北气候特征,平原广袤,水域宽广,土地肥沃、粮丰林茂,并有岩盐、芒硝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苏北新兴的工业基地、全国农副产品产加销基地,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和江淮平原的重要商埠。
1.2淮安段现状水系概况
淮安市地处淮河流域下游,淮、沂水系的交汇处,以黄河故道为分界线,北部属沂沭泗水系,南部属淮河水系。全市境内地势起伏较大,自西向东南倾斜,最高峰为盱眙境内的老虎峰,高程为231米,最低为楚州境内的绿草荡1.0米左右,地面平均坡降约0.3‰。境内河湖交错,水网密布。南有入江水道,中有灌溉总渠、入海水道,北有黄河故道,西有淮河干流,五条流域性河道横亘东西,二河——淮沭河贯穿南北,大运河自北向南将黄河故道、灌溉总渠、二河、淮沭河连在一起,沟通了江淮沂沭几大水系。位于境内西部的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洪泽湖与宿迁市共享,还有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等镶嵌其中。
1.3大运河淮安段概况
大运河淮安段包括从春秋时为沟通长江、淮河而开挖的邗沟,北宋避淮行运的龟山运河——洪泽新河——沙河、大运河。元代开通京杭运河,以南宋夺泗水和淮安以下淮河入海的黄河为天然航道。明代为避山阳湾之险先后开永济新河、清江浦河,清代为避黄而开中运河。黄河多沙而善淤善决,为避黄行运和治黄保运,黄、淮、运交汇的淮安清口一带成为明清两代漕运治理的重心所在,长期而繁密的水利建设创造了一系列宏伟的人与自然联合工程,如加筑高堰、壅高洪泽湖的“蓄清刷黄”工程形成了今日的洪泽湖及 “水上长城”洪泽湖大堤。淮安也因此而成为明清漕运总督和清代河道总督驻地,官署林立,统摄全漕,是历代漕运管理中枢。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北徙后运河南北阻断,但淮安段运河仍保持全线通航,并在***期间得到导淮委员会的持续整治并建立了新式的淮阴船闸。1950年代新建了京杭运河淮安绕城段并提高了航道等级,再经过1980年代和2000年后的两次整治扩建工程后形成了大运河淮安段今日的风貌。
目前,大运河淮安段仍遗存有各类遗产共93项,包括京杭运河、黄河故道、洪泽湖及大堤等各时期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35项,聚落遗产8项,其他运河物质文化遗产2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27项,生态和景观保护区2项。其中,京杭运河淮安段全长63公里,是京杭运河航运的黄金水道,也是南水北调的主要通道。
1.4规划背景
2006年,京杭运河被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年12月,国家文物局将大运河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启动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工程。2008年3月,由国家文物局主持召开“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工作会议暨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研讨会”,分阶段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按照会议部署,江苏省文物局和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08年10月委托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制“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
第2条 主要规划依据
2.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2.2行政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改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8)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2.3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依据
(1)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
(2)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
(3)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
(4)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
(5) 《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
(6)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
(7) 《江苏省水文条例》2009
(8)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
(9)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04
(10)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4
(11)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
2.4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依据
(1)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试用稿)2008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3
(3)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4
(4)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
(5)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
(6)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7)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
(8)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
(9)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
(10)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2004
2.5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
(2)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
2.6 相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献
(1)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197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003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3)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2005(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
(4) 《The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2008(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
(5) 《Xi’an Declara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Settting of Heritage Structures, Sites and Aeras》2005 (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
(6)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2008(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7) 《Principles for the Recoding of Monuments, Groups of Buildings and Sites》1996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的记录工作原则)
(8) 《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1994(奈良真实性文件)
(9) 《Information Document on Heritage Canals》1994
(10) 《The International Canal Monuments List》1996(国际运河史迹目录)
2.7 相关规划
(1)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规划》2001
(2)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05
(3)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纲要》2008
(4) 《江苏省淮安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
(5) 《淮安市“五线”控制规划(审议稿)》2009
(6) 《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初步汇报稿)》2008
(7) 《淮安楚州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2
(8) 《淮安市码头镇总体规划》2003
(9) 《淮安市楚州区河下古镇保护与整治规划》2004
(10) 《淮安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规划》2007
第3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包括:大运河、里运河、黄河故道、张福河、老涧河(楚州区段)、盐河(淮阴区段)、龟山运河、楚州文渠两岸各1公里;洪泽湖大堤以外1公里;沿线城镇的历史城区范围;与运河历史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遗产周边100米。
第4条 规划性质
4.1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体系按纵向时间顺序先后分为三个阶段:大运河遗产分市保护规划,大运河遗产分省保护规划,第三阶段: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及(或)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本规划属于第一阶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运河(淮安段)的遗产保护规划;
4.2 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下位规划,又是淮安市域内各运河地段和地区保护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
4.3 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与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整合构成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在横向与淮安市域的大运河航道治理及发展建设以及水利等其它规划及其相关技术文件共同构成淮安市大运河规划的综合体系。
第5条 规划目标
5.1 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运河淮安段的保护提供法定规划依据;
5.2 调查、挖掘大运河淮安段的历史文化资源,并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背景下重新评估其价值,提升淮安“运河之都”的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知名度;
5.3 协调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发挥淮安段大运河集水利灌溉、航运、南水北调、生态调节、休闲旅游为一体的综合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4 建立淮安段运河遗产的基本信息库,确定优先保护行动计划,为大运河整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做准备。
第6条 规划原则和重点
6.1 规划原则
(1) 依法保护原则;
(2) 有效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3) 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
6.2规划重点
(1) 在全面认知大运河遗产构成的基础上,科学评估淮安段大运河遗产的价值、特色和历史作用;
(2) 明确各类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划,制定保护对策;
(3) 协调相关矛盾,纳入淮安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整合与衔接。
第7条 规划分期
7.1 本规划实施时序分为近期、中期、远期。
7.2 近期规划的实施期限为2010-2014年,其中包括优先行动期的实施期限2010-2011年。
7.3 中期规划的实施期限为2015-2020年。
7.4 远期规划的实施期限为2021-2030年。
第8条 规划成果构成
8.1 本规划的成果由三部分组成:文本部分(包括图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8.2 规划文本为法定规划条文,图件是文本文字的图形表述,与文本文字共同构成法定文件;
8.3 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的阐释和说明;
8.4 基础资料汇编包括规划中引用或涉及的历史文献复印件、文本部分和说明部分中未包括的历史地图、照片,规划的专题研究报告,有关淮安段运河研究的文献目录。
第二章 运河遗产构成
第9条 淮安段运河遗产构成综述
大运河淮安段遗产包括遗产总数93项,其中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35项,聚落遗产8项,其他运河物质文化遗产2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27项,生态和景观保护区2项。
第10条 大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
10.1 大运河淮安段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共35项119处,其中水道遗产8项,水源工程遗产1项,水利工程设施遗产13项,航运工程设施遗产4项,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产5项,与运河相关的古代祭祀文化遗产4项。
10.2 淮安段大运河水道工程遗产有:大运河淮安段及堤防与码头、黄河故道淮安段及堤防、龟山运河及码头、楚州文渠、张福河、老涧河(楚州区段)、盐河(淮阴区段)、大口子小口子遗址;
10.3 淮安段大运河水源工程遗产有:洪泽湖及其堤防;
10.4 淮安段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遗产有:清口水利枢纽遗址、清江大闸、古末口遗址、古清口遗址、矶心闸、竹络坝、王营减水坝遗址(西坝)、盐河头双金闸、淮阴水利枢纽、淮安水利枢纽、杨庄节制闸、龙光闸、瑶河闸;
10.5 淮安段大运河航运工程设施遗产有:若飞桥、武墩渡口、西坝老船塘、杨庄运口;
10.6 淮安段大运河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产有:总督漕运公署遗址、河道总督署遗址及清晏园、丰济仓、淮安钞关遗址、清江浦楼;
10.7 淮安段大运河相关古代祭祀文化遗产有:惠济祠遗址及惠济祠碑、镇水铁牛、吴公祠、陈潘二公祠;
10.8 与淮安段运河相关的运河档案文献有7类:历代河工档案,历代运河地图,历代漕运、盐运档案文献,历代运河碑记,淮安历代地方史志,近现代运河研究文献。
第11条 大运河聚落遗产
11.1 淮安段大运河聚落遗产共8项,其中运河历史文化名城1座,运河历史文化城镇3座,运河历史地段1处,运河历史村落3处。
11.2 淮安段运河历史文化名城:淮安古城;
11.3 淮安段运河历史文化城镇:清江浦、码头镇、河下古镇;
11.4 运河历史地段:楚州区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
11.5 运河历史村落:楚州区板闸村、淮阴区杨庄村、洪泽县龟山村。
第12条 其它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
12.1 淮安段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共21处,其中古遗址4处、古建筑7处、古墓葬2处、石刻群及其他4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4处。
12.2 淮安段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中古遗址有:盱眙泗州城遗址、淮安古城墙遗址、甘罗城遗址、韩信城遗址;
12.3 淮安段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中古建筑有:清江浦五教汇聚处、文通塔、淮安府衙、镇淮楼、裴荫森故居、王显发故居、杨殿邦故居;
12.4 淮安段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中古墓葬类有:琉球国京都通事郑文英墓、明祖陵;
12.5 淮安段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中石刻群及其他类有:乾隆阅河御诗碑、康熙乾隆御碑、第一山题刻、勺湖公园铜钟;
12.6 淮安段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中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有: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济安水龙局、航运一号、二号楼;
第13条 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
13.1 大运河淮安段生态景观保护区有2处,其中郊野型生态景观保护区1处,城镇型景观环境区1处。
13.2 郊野型生态景观保护区:中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区(竹络坝-清口);
13.3 城镇型景观环境区:楚州三湖一垠景观环境区;
第14条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14.1 淮安段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六类27项:运河及治河相关的神话及民间传说8项,运河相关民俗4项;运河相关传统民歌、戏剧、舞蹈7项;运河相关传统技艺6项;运河相关历史地名1项;描写运河的古诗词等1项。
14.2 运河及治河相关的神话及民间传说8项:巫支祁的传说、水漫泗州城传说、洪泽湖的传说、九牛二虎一只鸡传说、大口子的传说、吴棠和慈禧清河县治水的传说、河督高斌陪斩的传说、明武宗清江遇险的传说;
14.3 运河相关民俗4项:金龙四大王崇拜、妈祖崇拜、老子山安淮寺庙会、洪泽湖渔家婚嫁习俗;
14.4 运河相关传统民歌、戏剧、舞蹈7项:南闸民歌、淮剧、淮海戏、香火戏、楚州十番锣鼓、洪泽湖渔鼓舞、泾口高跷;
14.5 运河相关传统技艺6项:淮扬菜制作技艺、洪泽湖木船制造技艺、洪泽湖渔具制作技艺、湖鱼锅贴制作技艺、码头羊肉的烹饪技艺、蒋坝酸汤鱼圆烹饪技艺;
14.6 运河相关地名1项2类:涉及运河发展建设、水工设施的地名;具有悠久历史,并有着相当知名度、或者与运河相关度高的政区地名。
14.7 描写淮安段运河的对联、古诗词及古文1项,如齐梅麓清河金龙大王庙联等对联,乾隆皇帝春日阅河堤等诗词,丁士美《高家堰记》等古文。
第三章 评估
第15条 价值评估
15.1 大运河淮安段整体价值评估
15.1.1 淮安是最典型的运河城市之一。淮安段大运河时间跨度长,从春秋所开的大运河系统中的第一条运河——邗沟,到解放后大运河所开的最后一条运河——里运河淮安绕城段,前后14条人工运河见证了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变迁过程。人工运河的开通和变迁,先后带动了山阳(淮安)、淮阴、清河、清江浦等数座运河城镇的兴起。这些城市具有高度依赖漕运的消费性经济结构,在漕运畅通时盛极一时,最终又随着漕运的终止而迅速衰退,与运河命运休戚相关。符合世界运河遗产价值标准IV——与具有突出的普遍重要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15.1.2 淮安是运河漕运中枢和管理中心。自古淮安就是“浮于江海、达于淮泗”的南北交通中枢,隋代开凿大运河时设漕运专署,宋设江淮转运使,东南六路之粟皆由淮入汴而至京师。明代先后设漕运总兵和漕运总督于淮安。清康熙后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并驻淮安,另有刑部、工部、户部分司,官署林立,统摄全漕。淮安段大运河作为漕运中枢和管理中心,在维持隋唐至今中国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存的运河河道和庞大的水利水工体系,漕运总督部院、河道总督府、丰济仓、钞关等管理机构遗址,以及大量的相关文献,为已经消失的独特的中国漕运制度提供了见证。符合世界运河遗产价值标准IV——与具有突出的普遍重要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15.1.3 淮安段运河的技术成就和影响极大。淮安北宋淮扬运河和通济渠入淮段上的堰埭,和乔维岳开沙河创立的二斗门,分别是我国有记载的斜坡式升船机和厢式船闸最早的发源地。明代黄河夺淮之后,淮安成为黄、淮、运交汇的水利枢纽和漕运治理的重心,以清口水利工程系统和洪泽湖大堤为代表的一系列治理保运的综合水利设施,完整体现了明代著名水利工程专家潘季驯“筑堤束水、以水攻沙、蓄清刷黄、济运保漕”的工程思想,代表了古代世界科技史上治理多沙河流的的最高技术水平。拥有亚洲最大的水上立交的淮安水利枢纽工程则代表了21世纪世界水利工程技术的最高水平。符合世界运河遗产价值标准I——是人类创造天赋的杰作;II—— 对技术发展起到了显著影响。
15.1.4 淮安段运河在明清国家经济中地位显赫。淮安段运河因其漕运中枢的地位在明清国家经济中地位最重。除了漕运总督统摄全漕外,丰济仓为清代四大粮仓之一,淮安钞关是明代七大钞关之一,清时年税收额排全国前三位的税关。清江督造船厂是明清两朝最大的内河船厂和漕船制造厂,同时淮安还是淮北盐的集散中心和淮北盐运分司驻地,经济地位之显赫在运河城市中首屈一指。符合世界运河遗产价值标准IV——与具有突出的普遍重要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15.1.5 淮安段运河的社会影响至为深远。淮安地处京杭运河之中,是南船北马转换、商品流通、文化交流的中枢。淮扬菜亦为中国的四大菜系之一。明代蓄清刷黄的系列工程使得洪泽湖、骆马湖扩大和射阳湖等逐步消失,极大地改变了苏北地区的地形地貌,洪泽湖大堤成为里下河地区数百万人民的安全保障。解放后的一系列农田水利工程使淮安的农业生产由一季麦变为一季稻一季麦,在大大增加产量的同时改变了地区的饮食结构。符合世界运河遗产价值标准IV——与具有突出的普遍重要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15.2 大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价值评估
15.2.1 大运河淮安段是明清时期黄河、淮河、运河交汇之处,漕运锁钥,在大运河系统中位置重要,价值突出。黄河至今仍是世界上最难治理的河流,运河也是世界上最难维持的运河。针对黄河,元明清三代分别采取了“借黄行运”、“抑黄保运”、“避黄行运”、“蓄清刷黄”等治黄理念。
15.2.2 “束水攻沙”, “蓄清刷黄”理论为明代河督潘季驯提出,他设计了一整套由遥堤、缕堤、格堤、月堤以及遥堤上的减水坝共同组成的堤防体系,力保漕运畅通数百年。以潘季驯治黄为代表的我国16世纪的河流泥沙运动力学的理论成就在当时达到顶峰,位居当时世界前列,并对后世治河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
15.2.3 宋代运河、元明清京杭运河淮安清口作为借黄、渡黄的运口,针对黄河夺淮改变了淮河水系的状况,集成了与水动力学、水静力学、土力学、水文学、机械等相关的经验型成果,建筑了水流制导、调节、分水、平水、水文观测、防洪排涝等大型工程,成为枢纽工程组群,完整体现了明代著名水利工程专家潘季驯“筑堤束水、以水攻沙、蓄清刷黄、济运保漕”的工程意图。淮安清口运河遗产体现了人类农业文明时期东方水利水运工程技术的最高水平,其整体性尤为突出,河道、闸坝、堤防、疏浚、维护、水文观测的工程共同组成运口大型水利枢纽,堪称人类水运水利技术整体的杰出范例。
15.2.4 始建于东汉建安五年(200年)的洪泽湖大堤古称高家堰、捍淮堰,是抑遏淮河洪水,保证人民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自其建成的1800多年间,历代政府一直对大堤进行着保护维修加固。特别是明清两朝从明万历八年(1580年)至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历时171年建造完成的玄武岩石堤,是为明清两代“蓄清刷黄、治黄保运”治水方略的重要见证。它的构筑与我国古代防洪、供水、航运,乃至军事、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筑堤成库的规划和工程建设方面,创造了世界最长水坝的记录,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准,其直立式条石挡浪墙和滚水坝建筑在水工技术上亦处于当时世界的前列,是人和自然共同成就的杰出代表。洪泽湖大堤洪水期湖面比平地高出10多米,故又有“悬湖”之称。万顷湖水全赖石工堤作屏障,于是形成“堰堤有建瓴之势,城郡有釜底之形”。洪泽湖大堤至今仍是淮河中下游地区3000多万人口和10多座城市的防洪安全屏障,是里下河地区数千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所系。
15.2.5 宋时淮南转运使乔维岳在沙河上始创二斗门复式船闸,是运河工程史的一项创举,其原理与现代船闸类似,可看作是现代船闸的雏形。以此闸为开端,北宋船闸建设方兴未艾,以闸代堰,开创了漕运大畅的新局面。船闸的问世,从根本上摆脱了堰闸束缚通行能力的局面,促使水运事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远早于公元1481年意大利Pader 河上出现的船闸,及传说公元十二世纪荷兰首现的船闸。明代里运河东西堤工的修建不仅改善了通航条件,更成为了淮扬地区除洪泽湖大堤外的第二重安全屏障,保障了里下河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5.2.6 淮安是运河漕运中枢和管理中心,明代先后设漕运总兵和漕运总督于淮安。清康熙后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并驻淮安,除此之外,丰济仓为清代四大粮仓淮安钞关是明代七大钞关之一,清江督造船厂是明清两朝最大的内河船厂和漕船制造厂,同时淮安还是淮北盐的集散中心和淮北盐运分司驻地,淮安的运河管理机构在维持隋唐至今中国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5.2.7 大运河档案文献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运河的发展状况以及与运河相关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形态、科技发展水平、认识水平和人文生活历史信息,其中部分文献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
15.2.8 各遗产点具体价值评估详见说明附表1、3。
15.3 淮安段聚落遗产价值评估
15.3.1 淮安古城是典型的因运河而兴的运河历史城市,其历史悠久,并作为明清两代漕运总督的驻地而在运河沿线城镇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其独特的城市格局与运河水系密切相关,并至今保留有漕运总督部院遗址等反映运河发展历史的各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15.3.2 清江浦是明清兴起的运河城市,具有特殊的南船北马转换的水陆交通中枢,其发展受到运河运道及其漕运功能变迁的决定性影响,并充分体现了南北文化交融的淮安历史特色,目前仍保留着基本街巷格局和河道总督府遗址等较多的各类运河遗产,是漕运促进和影响古代城市的产生、发展的典型例证。
15.3.3 码头镇历史悠久,并因1194年黄河夺淮而成黄、淮、运交汇之区,是明清两代运河治理工程最密集、地位最重要、技术成就最高的中枢所在。目前是运河全线古代水利工程遗存最密集、保存状况最好、价值最高的地区,被水利史和文物专家誉为“水利工程史博物馆”,是大运河申遗中关于“大遗址”研究的极为重要的节点。
15.3.4 河下古镇是因运河的盐运和商业功能而肇兴的运河城镇代表,曾是淮安历史上最繁华、富庶的商业街区,商贾云集,盐商园林密布。目前是运河沿线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保存最为完整的极少数城镇之一,其历史遗存见证了运河在商业往来和文化交流方面的重大作用,。
15.3.5 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的街巷格局基本保存,并遗存有大量以民居为主的历史建筑,是河北镇应运河而繁盛的历史见证,具有一定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15.3.6 板闸村是明清时期运河最重要的钞关之一——淮安榷关的所在地,杨庄村因清代开挖中运河而兴起,二者现存有一定规模的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巷,见证了运河漕运功能及经济地位的兴衰变迁。
15.3.7 龟山村位于淮河入洪泽湖口,是隋唐运河的重要结点和宋代龟山运河与淮河的分水墩,目前村落历史格局保存较好,并有御码头、石碑等多处运河遗存,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技术价值。
15.3.8 各遗产点具体价值评估详见说明附表2。
15.4 淮安段其他物质遗存价值评估
15.4.1 根据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两大方面对淮安段其他物质遗存进行分项分级评估,并结合其与运河的历史相关性和保存状况进行综合价值评估。
15.4.2 根据综合价值评估结论,淮安段运河共认定A(重大)、B(重要)、C(一般)三个等级、共计21处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 A类与B类均推荐为大运河世界遗产淮安段的候选遗产点名单,C类应在淮安市层面加以保护并整合入运河展示线路。各遗产点具体价值评估详见说明附表3。
15.4.3 淮安段其他物质遗存的具体名单如下:
(1) A类6处:乾隆阅河御诗碑,康熙乾隆御碑,琉球国京都通事郑文英墓,清江浦五教汇聚处,文通塔,泗州城遗址;
(2) B类7处: 淮安府衙,镇淮楼,裴荫森故居,淮安古城墙遗址,盱眙第一山题刻,明祖陵,航运一号、二号楼;
(3) C类8处:济安水龙局、甘罗城遗址、韩信城遗址、勺湖公园铜钟、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杨殿邦故居、王显发故居。
15.5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
15.5.1 大运河淮安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与洪泽湖、淮河、黄河治理息息相关而具有河、湖共生的特点,体现出淮安人民不畏艰险、勇于与自然抗争的精神面貌和祈求平安的美好愿望。
15.5.2 运河及治河相关的神话及民间传说的构建以与运河相关的客观实在物为中心,寄寓着民众对运河相关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的评价,是他们历史观点、历史情感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社会学、历史学、民俗学的研究价值。
15.5.3 以金龙四大王崇拜为突出代表的运河民间信仰与运河发展息息相关,是随着明清时期运河全线贯通以及漕运的兴盛而产生的民间信仰。它在运河沿线的迅速传播并不断受到明清政府的加封,逐渐由民间信仰而发展为官方致祭,充分证明了运河在促进文化交流和维持封建中央集权统治方面的重要性。
15.5.4 与运河相关的传统民歌、戏剧、舞蹈、技艺等的产生、传播和发展反映了运河对淮安社会文化的影响,是运河影响下社会各阶层物质和精神生活状态的艺术浓缩和历史积淀,也反映着不同地域文化的交汇融合。
15.5.5 运河相关的对联、古诗词、古文及古地名部分地反映了大运河淮安段发展变化的历史信息,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16条 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
16.1 大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现状评估
16.1.1 大运河淮安段的历史河道基本保持着原有线路走向。其中,京杭运河是航运条件优良的内河二级主航道,延续着大运河的航运功能;里运河运输功能减弱而成为淮安市内河道及生态景观廊道;黄河故道是不能通航的城市生态景观廊道;盐河现状为五级通航河道。大运河、里运河属防洪河道,黄河故道为行洪分洪河道,盐河无防洪任务。大运河、里运河为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主要输水线路。
16.1.2 洪泽湖大堤北起淮阴区码头镇,南达洪泽县蒋坝镇,全长70.63公里。现状露明的石工墙完好率为26.6%,其中从洪泽十堡到高良涧水电站15.63公里堤段的石工墙完好率达到70%,以周桥月堤、乾隆信坝和蒋坝石工尾最为典型。埋入滩地或被护坡砌入石下,但还可再现的石工墙基本完好率为74%。
16.1.3 水利工程设施遗产中仍在使用的水工设施保存均较好,如淮安水利枢纽、淮阴水利枢纽;遗址类的水工设施中,有的如清口水利枢纽遗址等留有部分地面遗存,有的如古末口遗址等已无地面遗存,另如大口子遗址等已改建为公园等公共设施。
16.1.4 大运河河道类遗产目前存在以下问题:砂石码头,工厂、企业码头众多且分布零散;护堤地内种植高杆作物的现象较为普遍;郊野段两岸存在水土流失现象;城区段运河堤岸的人工化痕迹过重;水质和水资源保护措施需进一步增强。
16.1.5 各遗产点具体现状评估详见说明附表1、3。
16.2 运河聚落遗产保存现状评估
16.2.1 运河历史文化名城淮安古城三城相连的历史格局、轴线和街道走向基本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风貌较好并有大量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遗存,但部分地段亟需整修。城市水系亦基本保持,其中里运河沿岸部分完成了环境整治,但文渠沿线的环境景观和水质仍有待整治。
16.2.2 运河历史文化城镇河下古镇是淮安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之一,保留了历史上同运河的空间格局关系,古镇原有的功能、历史建筑、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是整个大运河全线保存最好的运河聚落之一。
16.2.3 运河历史文化城镇清江浦的历史范围基本清晰,东大街、西大街等部分街巷道路的走向和护城河等水系亦基本保持,并有河道总督府遗址、清江大闸等重要文物古迹,但总体上原有城市格局和肌理破坏严重,历史地段的保护力度不够而被蚕食,现仅都天庙街区遗存有较完整的传统风貌和一定数量的历史建筑遗存。
16.2.4 运河历史文化城镇码头镇三面环水的历史镇区格局大致保持,鱼骨状的安澜古街格局基本清晰,但镇区内现存传统民居较少,建筑肌理和风貌破坏较多。
16.2.5 运河历史地段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中,历史街巷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传统民居遗存数量较多,但其中大多年久失修而亟待加固和修缮。
16.2.6 运河历史文化村落中,板闸村基本保留传统历史格局和机理,并现存有榷关遗址、三元宫、石板街和部分民居历史建筑;杨庄村老街沿运河形成的街道基本保持,沿街遗存有一定数量的传统民居;龟山村整体历史风貌及周边生态景观保持相对较好,并遗存有富有地方工艺特色的传统民居。
16.2.7 各遗产点具体价值评估详见说明附表2。
16.3 其他运河物质遗产保存现状评估
16.3.1 淮安段其他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绝大部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大多有专职管理机构,保存较好并得到及时的保养和修缮,保存状况较好。
16.3.2 琉球国京都通事郑文英墓、裴荫森故居的周边环境需进行整治;遗址类运河遗产如盱眙泗州城遗址、甘罗城遗址、韩信城遗址等的地下埋藏范围需要进一步勘探。各遗产点具体保存现状详见说明附表3。
16.3.3 唯一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航运一号、二号楼的建筑本体结构保持较好,但立面有所改变,且正受到城市建设的威胁。
16.4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评估
16.4.1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生长的环境已发生变化,整体上呈现没落的趋势,除部分已被列入江苏省、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外,其余均尚无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不及时加以抢救,面临失传。
16.4.2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运河及治河相关的神话及民间传说已有专家进行采集并得以用文字保存,但在民间,尤其是青少年中间的影响力正在蜕减;
(2) 运河相关民俗、传统民歌、传统戏剧、传统舞蹈、传统技艺等随着生产方式、社会娱乐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其传统表演空间的消失,逐渐脱离生活而成为小众化的艺术,影响力降低,传统曲目多有失传;
(3) 金龙四大王崇拜已经衰落,庙会依旧是当地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其祭祀功能已淡化;
(4) 运河相关地名的内在含义的社会普及程度不足,随着快速城市化进程有被取消的危险。
第17条 背景环境现状评估
17.1 京杭运河背景环境现状
17.1.1 京杭运河的中运河段(竹络坝—清口)保持较好的郊野风光,多为自然驳岸,生态环境良好。
17.1.2 京杭运河的原淮阴市区段两岸工业企业分布较多,其中淮海南路以西为传统工业区,具有一定的工业遗产风貌价值;运南西路的工业企业已全部拆迁,淮海东路以南密集的中小企业也将逐渐迁出,面临着较大的用地调整;淮钢大桥以西为化工区,防治污染的压力较大。
17.1.3 市区以南的开发区和楚州段保持了较好的郊野型景观环境风貌,沿岸以农业为主,仅楚州部分有若干乡镇作坊。楚州城区三湖一垠的环境景观良好。
17.1.4 淮安枢纽以南的京杭运河与淮江公路并行,沿岸砂石厂等占用堤防的现象十分普遍,环境景观现状不佳。
17.2 里运河背景环境现状
17.2.1 里运河城市化程度较高,景观类型可分为工业型、城市型和乡镇型。总体上,城区段为城市型和工业型景观且建设压力加大,郊区段为乡镇型景观且保持有较好的郊野生态景观。
17.2.2 里运河两岸的背景环境正随着城市建设而不断改变。如漕运南路和河南西路段运河沿岸原有的大片企业居住区正在拆迁动员,将面临较大规模的用地调整;与运河平行的翔宇大道沿线分布有会展中心、行政中心和新住宅区等大量已建或待建项目;城西北路以南段的乡镇企业已拆除过半并建设了河滨公园。总体上,城市建设改善了运河两岸景观环境,但也存在岸线的人工化和过度开发等问题。
17.3 洪泽湖背景环境现状
洪泽湖沿岸现状以郊野型景观为主,生态环境良好,且设有国家级生态湿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运河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7.4其他河段背景环境现状
17.4.1 黄河故道沿岸以居住区为主,两岸的黄河故道绿化风光带具有较好的景观环境。但沿岸住宅虽然与河道隔开了一定距离,但建筑高度和密度较大,对运河风貌有所影响。
17.4.2 盐河(淮阴区段)、老涧河(楚州区段)、楚州文渠的大部分河道位于市区,以城市型景观为主,并不同程度地受到城市建设的影响,周边环境和水质有待进一步改善。龟山运河、张福河及盐河、老涧河的郊区段基本保持郊野景观,生态环境良好。
17.5淮安段运河背景环境现状问题
17.5.1 京杭运河楚州至宝应段存在沿淮江公路分布的砂石码头、堆场、造船厂、拆船厂等占用堤防的现象,数量较多且作业现场不够规范,影响堤防安全、运河环境和景观质量。
17.5.2 城区段存在沿岸建筑层数过高、两岸休闲绿地人工化痕迹过重等问题,且由于大批工厂企业的搬迁正面临更大的城市建设压力。
17.5.3 郊区部分河段有在堤防或护堤地上建造住宅及其他房屋,影响堤坝安全与环境质量。
17.5.4 城区段和部分沿岸居民点有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于堤岸,污染水质、影响景观的情况。
17.5.5 沿河堤防局部有掘土为墓、影响堤防安全和防洪的现象。
17.5.6 部分河段有在堤防内种植庄稼等其他原因造成局部水土流失的情况。
17.5.7 沿岸护堤林的树种以意杨为主,未能充分利用淮安地处南北交界的动植物多样性优势。
第18条 保护管理状况评估
18.1 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管理现状整体评估:
18.1.1 因运河遗产的特殊性而涉及众多管理部门:由于大运河淮安段是仍在使用的、时空跨度极大的特殊遗产,其管理横向涉及水利、航道、环保、建设、国土、文物、旅游、畜牧水产等众多部门,纵向上受到省部级、市厅级、区县级的***级管理。
18.1.2 缺乏协调各部门管理矛盾的机制:由于大运河淮安段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权责不一,利益不同,各部门间、地方政府与上级部门间的具体管理要求难免存在矛盾,但目前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18.1.3 成绩与不足并存:淮安市高度重视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较早地成立了淮安市大运河文化研究中心并出版了《运河之都》丛书等专著,研究工作居运河沿线城市前列。在管理方面,出台了江苏省首个市级河道管理地方法规《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并积极编制里运河文化长廊等相关规划。但由于缺乏多部门行政协调机制,在大运河河道蓝线范围内的非法侵占河道、污水直接入河等问题仍然未能彻底解决。
18.2 大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状况评估
18.2.1 根据对大运河淮安段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现状的分项评估结论,管理状况良好的占54%,管理状况一般的占28%,管理状况较差的占18%。各遗产点具体管理状况评估详见说明附表1、3。
18.2.2 在用类水利水工遗产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状况良好,而遗址类水利水工遗产的保护管理状况较差。
18.3 大运河聚落遗产保护管理状况评估
18.3.1 楚州区淮安古城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淮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保护管理总体较好,但对部分历史地段的保护力度仍有不足。
18.3.2 运河历史文化城镇中,河下古镇编制有《淮安市楚州区河下古镇保护与整治规划》,保护管理状况较好;码头镇保护管理现状较好,但《淮安市码头镇总体规划》存在人口和用地规模预估过高,对清口水利枢纽遗址的地下遗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保护措施等问题,应尽快修编;
18.3.3 清江浦、楚州区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杨庄村、板闸村、龟山村等运河聚落遗产的价值尚未被充分认识,缺乏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18.3.4 各遗产点具体管理状况评估详见说明附表2。
18.4 其他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状况评估
18.4.1 淮安段运河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整,已开展较为系统的的相关研究并出版系列图书。但管理机构参差不齐,其中一部分为文物局直接管理,一部分为所在城区、乡镇管理,对于有效的保护运河遗产不利。
18.4.2 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管理状况不佳,尚未开展“四有”工作,缺乏日常的保养和维护。
18.4.3 各遗产点具体保护管理状况评估详见说明附表3。
第19条 展示和利用评估
19.1 大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展示和利用评估
19.1.1 大运河淮安段水利水工类遗产中在用类水道及水工设施,利用状况良好,在水上交通、南水北调、防洪排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里运河和黄河故道作为城市带状开放空间发挥着重要的游憩作用,设有历史文化展示景点,但在展示的系统性、艺术性等方面仍有待提高。
19.1.2 遗址类水工设施中,除少数改建为公园景点外,大多数由于保存和管理状况较差,需经环境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备后方具备展示的条件。
19.2 运河聚落遗产展示和利用评估
19.2.1 淮安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在发挥现代城市综合功能的同时,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形成镇淮楼—漕运总督公署遗址公园—中国漕运博物馆—淮安府衙的运河城市文化展示轴线,但“三湖”地段对运河历史文化的展示不足。
19.2.2 清江浦的清晏园、清江浦楼等利用展示状况较好,丰济仓等遗址类的展示状况较差。里运河沿岸历史文化展示设施缺乏系统规划和整体设计,大运河文化广场的艺术性和文化展示利用现状欠佳。
19.2.3 河下古镇旅游开发较好,但对裴荫森故居、河下清真寺等遗产的运河文化内涵的展示不充分。码头镇现基本无旅游展示设施,各文物点及水利工程遗址的展示和利用严重不足。其他板闸镇、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杨庄村、龟山村等均缺少必要的展示与利用设施。
19.2.4 在码头、板闸等聚落的相关旅游展示规划中,为增加历史文化特色而复建重建的现象过多,可能造成聚落真实性的贬低。
19.3 淮安段其他物质遗产展示和利用状况评估
19.3.1 淮安段其他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展示利用的很好,如:清晏园、文通塔、镇淮楼、周恩来故居等;
19.3.2 部分遗产点归企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不对外开放,如琉球国京都通事郑文英墓等;
19.3.3 少数遗产点尚不具备开放展示条件,如杨殿邦故居、王显发故居、裴荫森故居等,需尽快修缮建筑、整治环境。
19.4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状况评估
19.4.1 淮安段大运河的淮扬菜、洪泽湖渔具制作技艺等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淮安美食节、洪泽湖水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得到了较好的展示。
19.4.2 总体上缺乏长效的展示和利用机制,大多停留在节庆表演和书面研究中,与现代群众生活、旅游景点和物质遗产相脱离。
第四章 保护区划与保护的管理和控制
第20条 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20.1 淮安段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空间统称大运河遗产保护带
20.1.1 根据保护侧重点和管理要求,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划分为七大类:
(1) 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
(2) 水利工程遗产一般保护区
(3) 大运河河道重点保护区
(4) 大运河河道一般保护区
(5) 大运河聚落保护区
(6) 相关物质遗存保护区
(7) 大运河遗产生态或景观环境区
20.1.2 各遗产点具体保护区划划定依据详见说明附表4、5。
20.2 大运河河道遗产重点保护区
20.2.1 淮安段大运河河道遗产重点保护区包括里运河、黄河故道、龟山运河遗址、京杭运河(淮安中运河段)、京杭运河(淮安枢纽工程至平桥镇段)。
20.2.2 里运河重点保护区范围:河口宽80~170 米,北岸(东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段河口向外控制宽度80 米,其余河段背水坡堤脚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0 米;南岸(西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段河口向外控制宽度80 米,清安河段控制至清安河,文渠河段控制至文渠河,其余河段为背水坡堤脚向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0 米。
20.2.3 黄河故道重点保护区范围:北岸河口外控制宽度不小于100 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 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河段背水坡堤脚向外控制宽度30 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河段控制宽度至富强北路,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段控制宽度为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河段背水坡堤脚向外控制宽度为100 米。城区以外保护范围为两堤防之间,无明显堤防的河段从河口向外10米。
20.2.4 龟山运河遗址重点保护区范围:河口向外10米。
20.2.5 京杭运河(淮安中运河段)重点保护区范围:背水坡堤脚外20米。
20.2.6 京杭运河(淮安枢纽工程至平桥镇段)重点保护区范围:背水坡堤脚外50米。
20.3 大运河河道遗产一般保护区
20.3.1 淮安段大运河河道遗产一般保护区包括京杭运河(淮阴枢纽至淮安枢纽段)、张福河、楚州文渠、老涧河(楚州区段)、盐河(淮阴区段)、盐运河、洪泽湖、大口子、小口子。
20.3.2 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10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50米。
20.3.3 京杭运河(淮阴枢纽至淮安枢纽段)一般保护区范围:北岸(东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河段控制宽度至清安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0 米;南岸(西岸)大治河段控制至大治河,背水坡堤脚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0 米。为保护河道与其他河交接处的河口形态,在两河交界处其保护范围由河口向外延伸300米,两侧15米。
20.3.4 张福河一般保护区范围:保护范围为两堤防之间。
20.3.5 楚州文渠一般保护区范围:河口向外10米。
20.3.6 老涧河(楚州区段)一般保护区范围:河口线向外15米。
20.3.7 盐河(淮阴区段)一般保护区范围:河口向外50米。
20.3.8 盐运河一般保护区范围:河口向外5米。
20.3.9 大口子、小口子一般保护区范围:水口向外5米。
20.4 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
20.4.1 淮安段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包括:大运河码头及堤防、黄河故道堤防、龟山御码头、清口水利枢纽遗址、洪泽湖大堤、清江大闸、古末口遗址、古清口遗址、矶心闸、竹络坝遗址、若飞桥、龙光闸、盐河头双金闸、杨庄节制闸、武墩渡口。
20.4.2 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划的划定以《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淮安市“五线”控制规划(审议稿)》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分别划定,具体范围见图则。
20.5 水利工程遗产一般保护区
20.5.1 淮安段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一般保护区包括:淮阴水利枢纽、淮安水利枢纽、杨庄运口、瑶河闸。
20.5.2 水利工程遗产一般保护区保护区划的划定以《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及《淮安市“五线”控制规划(审议稿)》为依据分别划定,具体范围见图则。
20.6 大运河聚落遗产保护区
20.6.1 淮安古城、码头镇、河下古镇的保护区划边界参照正在修编的《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范围见图则。
20.6.2 清江浦、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板闸村、杨庄村、龟山村以实地调研和评估结论为基础,根据《历史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划定保护区划,具体范围见图则。
20.7 大运河其他相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
20.7.1 已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主要沿用《淮安市“五线”控制规划》与淮安市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仅个别遗产点的保护区划经评估后根据运河遗产的保护特点而有所调整。
20.7.2 对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增其他运河相关物质文化物质遗产,如:航运一号、二号楼,本规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增设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20.8 大运河遗产生态或景观环境区
20.8.1 河道保护区的外边缘内的地带已满足环境生态保护要求时,不另外划定生态环境区和景观环境区。
20.8.2 比河道保护区范围更大的生态环境区和景观环境区的边界详见图则。
第21条 保护区划的管辖与保护管理权属
21.1 大运河水利工程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权属
21.1.1 对于仍在航运、防洪、行洪、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仍由原水利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原有管理范围进行管理,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水利、交通部门管理过程中的遗产保护问题给予专业指导。
21.1.2 已失去原有功能的遗址类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中,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较好的可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划归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管理。
21.1.3 尚达不到文物保护单位核定标准的,由各区县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1.2 大运河河道重点保护区和大运河河道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权属
21.2.1 仍在发挥航运、防洪、行洪、灌溉、供水等作用的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仍由原河道主管部门及航道主管部门管理,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水利、交通部门管理过程中的遗产保护问题给予专业指导。
21.2.2 已断航及遗址类的大运河河道遗产中,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较好的可推荐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归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管理。
21.2.3 尚达不到文物保护单位核定标准的,由各区县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1.3 大运河聚落遗产保护区的管理权属
21.3.1 大运河聚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归淮安市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水利、交通部门管理过程中的遗产保护问题给予专业指导。
21.3.2 运河聚落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须经江苏省建设厅会同江苏省文物局同意后,报淮安市规划局批准。
21.3.3 运河聚落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规划设计需经淮安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同意后,报淮安市规划局批准。
21.4 大运河相关物质遗产保护区的管理权属
21.4.1 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运河相关物质遗产,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权属归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
21.4.2 非文物保护单位的运河相关物质遗产的管理权属保持现状,但应由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对遗产保护问题给予专业指导。
21.5 大运河遗产生态或景观环境区的保护管理权属
大运河遗产生态或景观环境区的保护仍由原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进行管理,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对管理过程中的遗产保护问题给予专业指导。
第22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内各类遗产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22.1 水利工程重点保护区保护要求
22.1.1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利工程遗产,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管理规定。
22.1.2 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较好的遗址类水利工程遗产,应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管理控制。由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遗产的日常维护指导,定期监测并保证遗址的完整,不得拆除和毁坏。
22.1.3 遗址范围不明确或已无地面遗存,应通过文献研究及考古初步勘探确定遗产的范围及遗存状况,评估、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并进行相应保护。
22.1.4 其他遗址类水利工程遗产,由各区县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由所在区县政府公布,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控制。
22.1.5 对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限期搬迁或治理。资源开采、村镇建设、公路铁路专用线、高压走廊等工程建设选址应当注意对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址的避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确保遗产本体的安全,并应在征得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22.2 水利工程遗产一般保护区保护要求
22.2.1 对于仍在航运、防洪、行洪、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大运河水利航运工程遗产,应符合各级水利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水利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
22.2.2 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水利航运工程遗产时应考虑其文化遗产属性,并报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2.2.3 新建水利航运工程设施,或改变已有设施和建筑物用途、位置、布局、结构的改扩建工程,应事先征得水利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2.2.4 非水利航运工程建筑物的兴建应严格控制。建设单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和结构形式,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报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选址涉及到航道安全的,应由规划、水利、文物会同交通部门论证审批。
22.3 大运河河道遗产重点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22.3.1 对于仍发挥航运、防洪、行洪、排涝、灌溉、供水等作用的大运河河道遗产,其航道管理范围内须满足各级航道管理相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须满足各级河道管理相关规定。
22.3.2 水利及交通部门应尽量保证河道符合防洪、排涝、供水等功能的要求以及航道功能的延续,保证水源的供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22.3.3 水利及交通部门在维修、养护、加固或小规模更新改造水利航运设施时,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堤岸环境,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采用生态护坡。城区河道的自然堤岸和生态护坡应不低于总长的60%,郊野河道的自然堤岸和生态护坡应不低于90%。
22.3.4 水利、航运、市政设施的新建、扩建和大规模改造项目除应符合相关规划并按原报批程序执行外,还应经江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不得威胁或破坏各类运河遗产的本体及其风貌。
22.3.5 保护区内的建设除应严格遵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城市规划要求,还应满足运河遗产保护的风貌要求。河道两岸3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与水利、航运、市政无关的建筑物,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建设,应在选址前经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河道两岸30米以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除按原程序申报审批外,应经淮安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2.4 大运河河道遗产一般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22.4.1 对于仍发挥航运、防洪、行洪、排涝、灌溉、供水等作用的大运河河道遗产,其航道管理范围内须满足各级航道管理相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须满足各级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洪泽湖的保护管理须满足《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2.4.2 水利及交通部门应尽量保证河道符合防洪、排涝、供水等功能的要求以及航道功能的延续,保证水源的供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22.4.3 水利及交通部门在维修、养护、加固或小规模更新改造水利航运设施时,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堤岸环境,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采用生态护坡。城区河道的自然堤岸和生态护坡应不低于总长的50%,郊野河道的自然堤岸和生态护坡应不低于70%。
22.4.4 水利、航运、市政设施的新建、扩建和大规模改造项目除应符合相关规划并按原报批程序执行外,还应经淮安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不得威胁或破坏各类运河遗产的本体及其风貌。
22.4.5 保护区内的建设除应严格遵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城市规划要求,还应满足运河遗产保护的风貌要求。河道两岸3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与水利、航运、市政无关的建筑物,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建设,应在选址前经淮安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和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河道两岸30米以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除按原程序申报审批外,应经淮安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同意。
22.5 大运河聚落遗产的保护管理要求
22.5.1 大运河聚落的保护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等历史文化城镇和历史地段保护的一般原则,同时应重点保护和展示聚落与大运河的历史文化联系。
22.5.2 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目标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结合,及时编制码头镇、清江浦都天庙历史地段、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板闸村、杨庄村、龟山村的专项保护规划,并对《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编。
22.5.3 保护运河聚落的历史格局和肌理,保护与聚落形态密切相关的运河水系和周边生态环境,保持历史街巷的走向和历史地名;保护聚落内历史建筑及其它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
22.5.4 淮安段大运河聚落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称名镇保护条例》等的一般规定,针对性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规划图件中聚落遗产保护区划分图则。
22.6 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控制要求
22.6.1 大运河其它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的保护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一般要求,执行即将颁布的《淮安市城市“五线”控制规划》中相关保护与管理要求(具体内容见规划说明),针对各遗产点的具体措施详见本规划图件中其它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分图则,
22.6.2 尽快对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级,建立健全“四有”工作,并对其进行结构检测和必要的加固,整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防止其价值受到损坏。
22.6.3 尽快编制目前尚无专项保护规划的国家文保单位的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如丰济仓遗址等。
22.7 大运河生态或景观环境区整治要求
22.7.1 中运河郊野型生态景观保护区(竹络坝—清口)为禁止建设区,以维持现状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态景观,保持地方特有的生物物种为目标,保护与整治要求如下:
(1) 保护区中局部存在的具体环境问题按本规划图件中环境整治分图则进行整治;
(2) 同时应注意控制意杨的种植,增加柳树种植,培育本地速生用材树种;
(3) 在景区中增加对运河历史文化价值的展示。
22.7.2 楚州三湖一垠城镇型景观环境保护区为兼具城市休闲游憩功能的湿地生态文化公园,保护与整治要求如下:
(1) 执行城市绿线、蓝线管理规定和实施《淮安市楚州区“三湖”地q城市设计》;
(2) 将三湖一垠纳入里运河景观系统,加强运河沿岸历史文化信息的展示。
(3) 注意控制运河沿岸即三湖一垠景观环境区外围的城市建设,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方案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进行运河和保护区的景观影响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22.7.3 本规划未划定为保护区的运河背景景观环境按照城市蓝线、绿线管理和环境生态保护的一般要求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按照本规划图件中环境整治规划分图则执行。
22.7.4 各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与整治要求详见说明附表6、7。
22.8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22.8.1 已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严格执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8.2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普及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表彰奖励与资助扶持相结合等方式鼓励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和继承。
22.8.3 淮安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台电视台及学校等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对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保护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22.8.4 运河及治河相关的神话及民间传说应通过汇编出版、影视剧创作等形式进行普及;描写运河的对联、古诗词及古文等应妥善保存原版建立数字化文献库;运河相关的传统民歌、戏剧、舞蹈、技艺等运用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全面的记录,建立数字信息库,并融入社区文体活动和居民生产生活;运河相关历史地名应继续使用并宣传其历史文化内涵。
22.8.5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和物质遗产及历史场所相结合,纳入当地旅游规划,并继续通过节庆活动予以展示和宣传。
第五章 展示规划要求
第23条 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
23.1 淮安段运河遗产展示应以“运河之都”为主题,展示各项运河遗产的历史、经济、技术和文化特征,并充分利用清口水利枢纽、漕运总督府、河道总督府等重要遗产突出展示中国大运河在水利科技、经济管理、文化传播方面的作用。
23.2 运河遗产展示应强调真实性和科学性,以真实的物质和非物质遗存的挖掘和利用为主,避免缺乏历史依据的臆造和复原重建,并应特别强调自然和人工相结合的淮安黄淮运枢纽工程的科学技术价值。
23.3 延续大运河各类遗产的历史功能或赋予其现代实用功能,在实际使用中展示其历史文化价值和活力。
23.4 增强大运河相关物质遗存的展示功能和游览功能;积极开展节庆活动、群众文体活动和文化创意产业展示淮安段大运河遗产价值。
23.5 运河遗产展示应和城市总体旅游和游憩规划相结合,加强和运河全线各城市的协作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第24条 展示路线和分区
24.1 淮安段大运河遗产的展示以“两水三线十片”为基本框架结构。以里运河和洪泽湖“两水”的展示为核心,通过水上游线、陆上游线和沿河生态走廊“三线”组织即十大展示功能分区。
24.2 淮安段大运河十大展示功能区包括:高家堰水上长城风景区、码头镇清口古代水利枢纽与秦汉历史文化区、大清口水乡风光区、近现代运河工业遗产区、清江浦历史风貌区、南船北马文化观光区、淮关生态文化区、河下古镇历史文化区、古楚历史文化观光区和淮安水利枢纽风景区。
第25条 运河遗产展示启动项目
25.1 建议将码头清口古代水利枢纽与秦汉历史文化区的建设和清江浦历史风貌区—南船北马文化观光区水上旅游线的建设作为淮安段运河遗产展示规划的启动项目,加之目前开发较好的楚州河下历史文化街区,奠定运河整体展示的架构,引领其他展示区的建设。
25.2 码头镇清口古代水利枢纽与秦汉历史文化区在现有秦汉历史文化展示内容的基础上,着重结合考古和自然环境资源设立清口水利遗址博物苑,展示淮安黄淮运交汇地的水利工程科学技术价值。
25.3 通过打通水上游览线联系以大闸口五教汇聚为特色的南船北马文化区和以河道总督府清宴园为中心的清江浦历史风貌区。
第六章 保护管理要求
第26条 确立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
大运河淮安段目前仍承担重要的航运、防洪、排涝、灌溉、输水等任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水道,应在保护好大运河遗产的前提下,实现大运河各项功能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第27条 正确处理遗产保护和城市经济建设的关系
淮安市政府应重视大运河遗产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关系,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得以延续和发扬。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开发、旅游发展必须秉持大运河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应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运河遗产的价值。水利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承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职责。
第28条 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机制
建立以淮安市主要领导牵头,各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矛盾。配有专人负责监测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展示、宣传和规划实施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大运河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淮安市政府和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领导小组须每年向淮安市政府及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29条 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
在全国性《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出台后,淮安市政府应结合本市大运河遗产的特点制定《淮安市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
第30条 提升游览服务品质
应通过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在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同时充分展示其价值并发挥宣传教育作用。淮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江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对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31条 加强大运河遗产研究及宣传工作
发挥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研究中心为代表的学术研究机构的专业咨询作用,定期组织大运河遗产的历史文化展示、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大运河遗产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等的认知。
第32条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多渠道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设立群众性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组织,设置专门的群众意见反馈平台和网站,淮安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民间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考古规划要求
第33条 考古项目分类
按地下埋藏的情况,本规划需要进行考古的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1) 一类考古项目是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地下遗存不明确,尚需通过考古确定其地下埋藏范围和构造特征,以全面评价其价值,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建立健全“四有”工作。包括:古清口,王营减水坝,杨庄行宫。
(2) 二类考古项目是地面有一定遗存,但尚需通过考古确定其准确范围和地下构造特征,以全面评价其价值。包括:水志,清口水利枢纽遗址内的各堤坝墩闸遗址,分黄南北堤,西坝老船塘,大口子小口子遗址。
(3) 第三类是历史上有记载,但地面已无遗存,不确知其准确位置,需通过考古确定其地下埋藏的位置、范围。包括清江督造船厂,竹络坝,水渡口,草湾渡口,烟墩埽工遗址,陶庄闸,木龙遗址。
第34条 考古项目分期和保护要求
34.1 根据考古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考古项目在分别在本规划的优先行动计划、近期、中期三个阶段实施完成,
34.2 优先行动期(2010-2011年)应实施以下考古项目:
(1) 清口水利枢纽遗址的系统考古研究:在考古研究确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前,清口地区不得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3层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应在选址前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先期进行考古试掘,确认无遗存后方可建设。
(2) 高家堰水志的考古发掘工作:在考古发掘并划定保护范围前,高家堰铁牛周边300米半径范围不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3) 泗州城及古泗口考古发掘工作:和列为南水北调东线文物保护工程的泗州城遗址保护工作相结合开展。在考古发掘划定保护范围前,已探明泗州城遗址四至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项目。
34.3 近期考古项目(2012-2014年)应实施以下考古项目:
(1) 古清口考古:在考古研究确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前,以现状河口为中心,古清口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大型项目建设,一般建设项目在选址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先期进行考古试掘,确认无地下遗存方可建设。
(2) 杨庄行宫、王营减水坝考古:以现存遗址为中心,周边300米为考古范围,该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3) 清江漕船厂考古:以历史文献为依据进行考古,探查其位置。
34.4 中期考古项目(2015-2020)年应实施分黄南北堤、西坝老船塘、大口子小口子遗址、竹络坝、水渡口、草湾渡口、烟墩埽工遗址、陶庄闸、木龙遗址等的考古工作。
34.5 除本规划确定的上述考古范围外,京杭运河、黄河故道和洪泽湖沿岸一公里范围内的一般建设项目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埽工、石工、木龙、钱币堆积、沉船、建筑遗址等地下埋藏,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规划实施时序
第35条 近期规划之优先行动计划(2010-2011年)
35.1 建立健全淮安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的领导机构,切实负责筹措经费、组织人员、协调各部门工作,以确保各项优先行动计划的落实。
35.2 河道、航道、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联合对占用堤防的建筑和设施,以及运河沿岸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包括:
(1) 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的违章建筑和设施应限期拆除;
(2) 搬迁使用功能对运河有污染的建筑;
(3) 搬迁侵占堤岸的住宅、墓地及其他与水利航运维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4) 码头、建材装卸点、仓库、造(拆)船厂等必要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布点,加强管理。
(5) 规范堤防占用单位的作业标准,防止生产活动及物料堆放影响通航、行洪能力和堤岸安全,或对运河水体景观造成污染。
(6) 加强沿河船闸、水上服务区和居民点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垃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的日常环卫管理制度。
(7) 严格执行《苏北运河船舶垃圾和油废水交给管理规定》,防止水质污染。
(8) 查明各处水土流失的原因,采取针对性防止措施。
35.3 尽快完成清口地区黄淮运水利枢纽的考古和研究工作,全面揭示其遗存状况和杰出的普遍价值。
35.4 落实本规划确定的各类运河遗产点的登录和抢救性保护工作,包括:
(1) 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应申报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2) 树立各遗产点的保护标志,建立健全其“四有”工作。
(3) 对各类遗产点进行结构安全隐患的普查和抢修加固。
(4) 整治各类遗产点周边环境。
35.5 根据运河遗产保护的要求,对运河聚落的保护规划进行编制和修编,包括:
(1) 编制清江浦历史城区、河北街—光明街历史地段、板闸村、杨庄村、龟山村等运河聚落的专项保护规划。
(2) 对《淮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淮安市码头镇总体规划》和《淮安市楚州区河下古镇保护与整治规划》进行基于运河遗产保护要求的检查和必要的修编。
35.6 进一步加大对本规划确定的世界遗产候选点的研究和资料整理工作,并采取及时措施防止其价值受到破坏。
第36条 近期规划其他实施内容(2012-2014年)
36.1 制定包括保护、管理、资金来源、研究、教育及公众参与等内容的《淮安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作为淮安市运河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
36.2 根据清口地区黄淮运水利枢纽的考古和研究工作,编制保护与展示规划,系统全面地开展。
36.3 开展高家堰水志、古清口、杨庄行宫、王营减水坝、清江漕船厂等的考古工作,根据考古,划定其保护区划,制定保护措施,完善其“四有”工作。
36.4 根据优先计划中编制的运河聚落保护规划,实施聚落环境整治、市政设施改造、历史建筑修缮等工作。
36.5 对各类运河遗产点的本体进行修缮,并完善其历史文化展示设施。
36.6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市民的“运河之都”自豪感和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36.7 配合完成大运河申遗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37条 中期实施内容(2015-2020年)
37.1 逐步搬迁运河沿线各占用单位,进一步改善水质,提高运河沿线景观的美观度。
37.2 落实运河世界遗产的旅游展示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运河旅游活动。
第38条 远期实施内容(2021-2030年)
38.1 通过运河世界遗产的宣传,提高国际知名度和文化软实力,带动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
38.2 再现“运河之都”辉煌,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第九章 相关规划建议
第39条 景观及生态环境规划建议
39.1 大运河生态景观保护建议不限于运河两岸,而应统筹兼顾以下三个圈层的生态保育、功能布局和建设控制。
(1) 第一圈层为运河水域及与运河直接发生关系,发挥蓄水、泄水、输水等功能的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
(2) 第二圈层为水体常水位和最高控制水位之间的空间以及堤防设施,是运河生态景观保护与修复的重点区域,也是滨水功能设施布局的重点。
(3) 第三圈层为濒临水体、对水体水质及沿岸景观产生影响的农田、林地、湖泊及城市各类用地。
39.2 除了本规划划定的景观生态保护区外,建议设立生态恢复区。生态恢复区指虽达不到景观生态保护区的标准,但现有建筑密度低,景观环境较好,未来的开发强度也较弱的地区,可相对严格地控制各项建设开发,以保持较好的生态景观环境,并采取措施整治现存问题,提高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其生态景观。
39.3 城区型景观环境的建设应尽量采用自然驳岸,在具体的景观设计中应尽量保持原有自然的驳岸和景观形态,控制硬质地面的比例,树种配置应符合乡土化和多样化的原则,避免人工化痕迹过重。
39.4 郊野型生态环境中的护堤林不应继续单一种植的意杨,而应恢复并改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栽柳护堤法,加大各类乡土速生用材树种的培育和种植,以加强生物种类的多样性。
39.5 在里运河实施南水北调导流截污的同时,也应严格控制黄河故道、盐河、张福河、老涧河、龟山运河、楚州文渠两岸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搬迁污染企业,提高污水排放的标准。
39.6 规划建议运河沿岸的郊野型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外围应发展生态型农业,并大力开展生态友好型的新农村建设,尽量减少农药使用和生活污水对运河及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39.7 洪泽湖湿地生态保护区和各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本身有利于运河遗产的保护,故应严格执行现有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划,但在生态旅游中应加入运河遗产历史文化展示的相关内容。
第40条 航道利用与发展规划建议
40.1 建议将《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06》和《淮安市航道网布局规划2006》(以下简称航道规划)中里运河五级航道的规划标准降低,保持目前等外航道的现状,并限制其通航以水上旅游交通为主,以保护和展示里运河历史驳岸和两岸传统风貌。
40.2 根据航道规划实施盐河五级改三级,张福河六级改五级的航道升级中,宜单侧拓宽,以保留生态景观较好一侧的现状堤岸。
40.3 建议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9号)》、《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水运发展意见)实施的航道拓宽改造和疏浚整治过程中,应按本规划要求保护和展示各类运河遗产。
40.4 根据航道规划和水运发展意见实施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中,应采取钢板桩支护等技术措施保护现有历史驳岸和其他水利工程遗产,尽量保持现状自然驳岸,拓宽和改造后的新岸线宜采用生态驳岸。
40.5 根据航道规划和水运发展意见建设的码头、修造船厂等航运设施应集约化统一布局,除遗产旅游应避让本规划划定的生态景观保护区、水利工程重点保护区及运河相关的古代祭祀文化遗存、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运河聚落遗产、其他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沿河景观的整饬和协调。
40.6 根据水运发展意见实施的洪泽湖、里运河、五河口等水上旅游航线的开发应与本规划确定的运河遗产展示主题相结合,并遵循真实性、可持续原则,避免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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