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亚子与周阮惨案 / 白坚

编者按:
本文系作者于1987年4月30日参加纪念柳亚子诞生100周年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稿。内容主要述及我县周实、阮式被惨杀案件在沪审理情况。许多材料都属于从未引用过的,弥足珍贵。本刊发表时略有删节。

武昌起义后,周实(1885—1911)、阮式(1888—1911)在淮安府山阳县举义,宣布山阳光复,1911年11月17日为清山阳县知县姚荣泽蓄谋惨杀,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周、阮惨案。由于姚荣泽等偷天换日,造谣惑众,诬指周、阮图谋“杀官劫绅”,“扰乱治安”①,饰词上报江北都督。

企图推卸罪责,当时也称为周、阮冤案。此案于1912年春间在上海审理。几经曲折,大费周章,凶手姚荣泽才得解沪受审,虽被判处死刑,袁世凯却利用大总统的特权给予特赦。此案牵涉很广,影响很大,是民国成立后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件。周、阮二烈士惨遭杀害,引起革命者的公愤。许多南社社员、革命志士为之奔走呼号,主持正义,柳亚子是其中持之最力的一个,正如他在《南社纪略·我和南社的关系》中所说,  “在这个时候,我是把全生命都交给周、阮一案的了”。

1910年,周实辑印《白门悲秋集》(扉页标明“南社丛刻集外增刊”之一),书前《题词》,首为“松陵柳弃疾亚庐”的七绝四首,其第四首注明“兼寄实丹”者如下:

“天教奇气叱鸾龙,六代江山属寓公。
别有伤心怀抱恶,秋来一树海棠红。”

“寓公”即指周实。

武昌起义的消息传来,周实拟在南京参加举事,将送家属返故乡。适接柳亚子、朱少屏驰书相召,即赴沪会晤。与柳亚子“联床竟夕,商谈江北起义方略”②,遂决定返回淮安谋响应。柳、周之间,神交已久,翰墨频通,虽仅仅这么一面之缘,意气、襟怀是极为相应相得的。

阮式,是周实的同乡、同学和挚友。周、阮二人于淮安光复前夕先后被山阳虏令姚荣泽杀害!姚还拘捕周、阮家属,强令出具认罪甘结。周父鸿翥(字叔轩),阮兄保麒、玉麒,举义同志周伟、张冰、杨楚才等先后逃到上海,公布周、阮惨案真相,谋求复仇昭雪。

柳亚子闻讯后,写下了情溢乎辞的《哭实丹烈士》,诗云:

“龙性堪怜未易驯,淮南秋老桂先焚。
三年讵忍埋苌叔,一语无端死伯仁。
嚼血梦中犹骂贼,行吟江上苦思君。
新亭风景今非故,遗恨悬知目尚瞋。”

“桂先焚”句,以周实原名桂生也。“伯仁”句,当指在沪会晤时周实听从柳亚子的建议回淮举事而言。不久,柳亚子赴南京任总统府秘书,饮于桃叶渡,怀念死友,又写下了《桃叶渡酒家题壁》一诗:

“桃叶芳名尚未删,秦淮流水自潺潺。
我来不洒新亭泪,只哭淮南周实丹。”

伸张正义,为烈士惩凶复仇,乃舆情所向,众论所归,况且沪军都督陈其美(字英士,南社社员)、沪军都督府军法司司长蔡寅(号冶民,南社社员)都竭力支持,然而实地进行起来,却十分复杂,阻碍重重,几乎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几经曲折,大费周章。

柳亚子、朱少屏等南社社员联名上书沪军都督陈其美,告以“虏令无状,一日杀二烈士,不扑杀此獠,无以谢天下”③;周鸿翥亦具呈请求昭雪。陈即行文南通索姚,张察(张謇之兄,时姚匿其门下)在姚的运动下,庇护不解。④

接着,镇军顾问官周祥骏、阜宁学界曹凤镛等的公函,淮安学团顾振黄等五十余人、乔树森等十余人的公禀和阮保麒、玉麒、锦麒的呈文,纷纷投向沪军都督府,陈其美派员到南通提解⑤。此时,临时大总统孙文据姚荣泽呈文,以地属江苏管辖,已批令江苏都督讯办⑥。张察有词可借,自然拒绝解沪。

于是,柳亚子就以陈其美的名义起草了一通致大总统、司法部总长、次长的电文。柳亚子具有嫉恶如仇的性格,何况姚荣泽系如此凶残狠毒的仇雠。更何况民国罪人,竟为打着革命旗号的人物所包庇,是可忍孰不可忍,所以电文写得态度坚决、词气激烈。当年柳亚子在《阮烈士梦桃传》中述及此事云:

“既就狱矣,而南通豪绅张察,夙与虏令有联,且利其赃私,匿不槛申。虏令复四出奔走,至上书大总统孙文,文令下,复不得要领。其美愤激,驰电力争,意谓:吾辈革命本旨,实因亡清政治之不平。今顾瞻民国,犹我大夫,深负初衷。今日之事,若不得当,义旗回指,首在南通,粉身碎骨,所不敢辞。衅非我开,敢告天下,云云。……海滨慷慨之士,读其美文,至有感激泣下者。或谓胡虏未平,非吾人内讧之秋,不知旧邦新建,首重刑赏,刑赏不明,本实先拔,纵中原廓清,而厉阶终梗,不及十年,国其为沼乎!故今日之争,实关民国之荣枯,又岂仅仅为一人恩怨也哉!”

后来柳亚子在《南社纪略·我和南社的关系》中追述此事的原委云:

“叵耐南通的土皇帝张察,是和老姚有关系的,包庇着不许引渡。老姚又挥金四出奔走,事情闹到南京临时总统府,却还是不得要领。英士也很生气,对冶民讲,这一次要亚子亲自出马了。他叫人接我去沪军都督府,起草了一个洋洋数千言的电报,打给南京,说话讲得很不客气。大意说,倘然张察再不就范,我们便不管三七二十一,要派兵舰去攻打南通了。老张见了这电报,知道英士是说得到做得到的,才把老姚交了出来。”

这通电文,刊于《民立报》1912年2月6日第三页,文末有一“豪”字,这是电报所惯用的韵目代日,由此推知,此电发于1912年2月4日。其中精警之语云:

“姚贼一日而杀两志士,复欲以只手掩尽天下,使志士埋冤,纪纲堕地,虽满清旧例,本不赞助民军;而民国方兴,岂容悬此冤狱!”

“其美如诬姚贼,愿甘伏法。……大总统及法部,保护人道,尊重人权,当知吾辈之所以革命者,无非平其不平。今民国方新,岂容此民贼汉奸,戴反正之假面目,以报私仇,杀我同志!其美不能不为人昭雪。虽粉身碎骨,有所不辞。愿大总统及总、次长有以教之。”

经综合考察,此电文即柳亚子亲赴沪军都督府所代拟无疑,理由如下:电文之重要情节与柳亚子所述相符,此其一。

电文“平其不平”的观点和“粉身碎骨”的措辞,与柳亚子所述恰合,此其二。电文的气势和句法,与柳亚子的文风相同,此其三。电文长一千三百余言,与柳亚子二十多年后所说“洋洋数千言”,可视为基本相合,此其四。有此四证,可以确认矣。

至于柳亚子所述“义旗回指,首在南通”之语,亦无可置疑。此种极端的态度,愤激的语气,实为柳亚子当年的得意之笔,印象很深,二十多年前后的两次引述,精神一致(后者用语体,只能述其大意);当年周人菊所作《周烈士就义始末》中,也有相类的引述,可资佐证。那末,《民立报》所刊电文不见此语,也不足为怪,不过从宣传角度出发,稍稍作了删节而已。细玩电文,删节痕迹,还隐隐可寻。如以前引《阮烈士梦桃传》中的“今日之事,若不得当,义旗回指,首在南通,粉身碎骨,所不敢辞。衅非我开,敢告天下”八句,代替电文后幅之“虽粉身碎骨,有所不辞”二句,当即电文原件的本来面目。同样,如将“今顾瞻民国,犹我大夫,深负初衷”添置于电文“无非平其不平”之下,“今民国方新”之上,也显得文意恰合,浑然无缝。

“义旗回指,首在南通”之语,表现了柳亚子此时此境对于周阮惨案未得其平,民国官吏依然旧样的愤激心情,代表了广大革命志士、爱国者的共同心情;还暗含着此事非仅干系一人或数人的恩怨,而且攸关刑赏之大体、国家之命运的重要意义;也反映了柳亚子的鲜明的是非感,强烈的爱憎心,宁折不弯的坚强性格,有进无退的革命意志。当时慷慨之士,读此文此语,“有感激泣下者”,乃势所必至,情所宜然,我们今天读此文此语,犹禁不住感情激荡,为之击节!

约在此时,周人菊所搜辑的周实《无尽庵遗集》稿⑦,已大致就绪。柳亚子曾披阅其稿,并为之作传,他在《周烈士实丹传》后云:

“余观烈士生平,盖缠绵悱恻多情人也。一朝见危授命,慷慨慕义,奋为鬼雄,贤者不可测,亦足为我南社光矣。……白龙鱼服,黄犊平陵,磨盾雄才,遽弱一个。他日义旗北指,当以一杯酒招烈士之魂而奠之。”⑧

在柳亚子等的倡议筹画(划)下,2月11日下午,光复学报社、南社、淮安学团三团体在上海西门外江苏教育总会联合召开了“山阳殉义周实丹、阮梦桃两烈士”追悼会,到会百数十人,由“淮安学团代表顾振黄君报告事略”,“南社代表柳亚庐君宣读祭文”⑨。这篇祭文是柳亚子这一时期的重要文章之一。其中写道:

“天下无不死之人类,更无畏死之革命党。二烈士,人也,又革命党也。生寄死归,付诸造化;断头沥血,还我自由。死何足奇,惨死又何足憾!所痛者,二烈士不死于光复以前,而死于光复以后;不死于沙场,而死于东市;不死于祈战死,而死于莫须有;不死于青天白日,而死于漫漫长夜。谓二烈士当死也,何以孙中山、黎宋卿至今不杀?谓二烈士不当死,则姚荣泽又何以至今生也?”

“呜呼!秦庭羁客,久赋《无衣》;建虏亡臣,尚稽显戮,烈士之目,瞑乎不瞑!况又议和误国,荡虏无人。北庭小丑,尚婴僭窃之尊;南都政府,复有迁徙之议。降旙一片,行见重出于石头;铸错六州,终已不逢夫干莫。江左为二烈士旧游,他日化鹤归来,亦有铜驼荆棘、新亭对泣之感乎?”⑩

当时和议正在进行当中,柳亚子反对甚力,在这篇祭文中也慨乎言之,“降旙”“石头”语,可谓先见卓识。和议成而革命败,周阮惨案虽得昭雪,惩凶复仇终成虚话,他已经早有预感,并作出预言了。

追悼会上悬挂挽联很多,后经辑录附刊于《无尽庵遗集》。陈其美挽联云:

“不忍见徐淮亡,以一身殉国;
誓平反锻炼狱,为二公雪冤。”

柳亚庐挽联云:

“一日杀二烈士,苟民国犹有典型,忍使鲸吞终漏网;
奇冤埋八旬余,恨中原尚余胡虏,不曾鸟尽已藏弓。”

关于周、阮一案的审理,孙文阅陈其美二月四日的电报后,复电表示,“既经周、阮二人家属及各团体迭向贵都督告发,自应径由贵都督讯明律办,免致枝节横生,沉冤莫白”⑪。姚荣泽先由南通总司令派员押解苏州,又由沪军都督派员赴苏提解,2月23日解到上海。然而,“枝节”仍然“横生”而不穷。

既然交由沪军都督讯处,却又转为由沪军都督与司法总长派员会同审讯;既然受害者家属向沪军都督府控诉,且此案迹近反抗民军,有关军法,却又设立所谓“临时合议裁判所”;既然审理此案旨在昭雪沉冤,却要推选所谓“公正、和平之人”为陪审员;既然此案发生在中国界内,与外人绝不相干,却又提出姚荣泽可以任便聘用外国律师,裁判官必须通达欧美语言,熟悉欧美裁判制度。如此等等,已经可怪,更可怪者,诸种矛盾纠葛竟集中于沪军都督陈其美与司法总长伍廷芳之间。种种议论,出自伍廷芳;认为若执三权鼎立之说,此案无庸沪军都督府过问的是伍廷芳;争持所长人选,以至争持裁判官座次的,还是伍廷芳。身为民国司法总长,偏偏千方百计为民国罪人争取和创造减罪脱罪的有利条件,岂非咄咄怪事!

千呼万唤,此案终于1912年3月23日进行公开审讯,3月30日判决姚荣泽死刑。部份陪审员竟以所谓“罪有应得,情尚可原”为词请求减免,而业已卸职的司法总长伍廷芳竟函请通商交涉使温宗尧代为转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而袁世凯竟然下令特赦,减等治罪,而承审官竟改处监禁十年,时未三月,姚荣泽竟得释出狱,逍遥法外,又岂非一系列的咄咄怪事!

多少志士、爱国者为之困惑、愤慨、扼腕、顿足、长太息!柳亚子密切注视此案的发展动向,掌握大量实际情况,看得了如指掌,更加义愤不可言状。在他担任主笔的《太平洋报》上,有一篇题为《伍廷芳破坏法律》⑫的短评指出,今国为民国,今时为民国初创之时,非若清政府法臣所可夤夜奔走、嘱托、运功者。这篇短评,很可能出自他的手笔。

十五年后,柳亚子在《南社丛选序》中写道:

“自壬子至丙辰为第二期,新邦初建,想望太平,顾周实丹首义淮上,身死而仇未复,海内已窃窃然忧之,有刑赏不明之感。”

十七年后,柳亚子在《江苏省革命博物馆月刊》的《发刊辞》中写道:

“吾苏地大物博,介江海之交,为革命而牺牲者众矣。在第一阶段中,要以赵伯先、熊成基诸公为巨擘,而周实丹、阮梦桃革命于辛亥成功之后,尤为奇冤殊惨,竭吾党凡牛二虎之力,仅得昭雪,亦江苏革命史上一大污点也。”

所云“一大污点”,即指刑赏不明、鲸吞漏网而言。

二十六年后,柳亚子在《南社纪略·我和南社的关系》中揭示此咄咄怪事的底蕴云:

“但司法总长又受了张、姚的运动,反对沪军都督府按军法来处置。”

“但是,正和反对袁世凯一样,这件事情的结果也还是一个失败。因为司法总长的干涉,沪军都督府便组织起混合裁判法庭来,还居然用了陪审员制度呢。裁判的结果,是宣布姚荣泽的死刑。但,他们又立刻运动陪审员,去向袁世凯请求特赦。(陪审员中,只有徐粹庵不受他们的运动)。自然,袁皇帝看在老姚杀戮革命党的功劳上,当然是一笔照准。我们几个书呆子,又中什么用呢!”

周阮惨案惩凶复仇的失败,是辛亥革命迅速失败的象征。对此,柳亚子是目击心伤,念念不忘,终其身引为憾事的。

注:
①见周人菊:《周烈士就义始末》,《无尽庵遗集》卷首;《姚荣泽罪案详记》,《阮烈士遗集》附录。
②见柳无忌:《柳亚子年谱》。
③柳弃疾:《阮烈士梦桃传》,《无尽庵遗集》卷首,又《南社丛刻》第6集。
④⑤见陈其美:《请昭雪周、阮冤狱电》,《民立报》1912年2月6日。
⑥⑨见《大总统电令沪都督秉公讯办周阮被杀一案文》,《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12号。
⑦陈迩冬《柳亚子遗事》(《人物》1980年第1期)谓《周实丹烈士遗集》,《阮梦桃烈士遗集》等都是柳亚子编印的,实不尽然。周著为《无尽庵遗集》,由周人菊(原名伟仁,后更名伟)搜辑、校印;阮著为《阮烈士遗集》,由阮式一负责编印,见拙作《周实〈无尽庵遗集〉的编印及其他》(《辛亥革命史丛刊》第5集)。
⑧⑩《无尽庵遗集》卷酋,又《南社丛刻》第5集。
⑪见《周阮两烈士追悼会纪事》。
⑫见《太平洋报》19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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