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

(1986年12月8日)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2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对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历史文化名城都积极开展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编制保护规划,采取保护措施,加强维护管理,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取得了较大成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公布,也带动了其他城市在发展建设中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当前,城乡经济十分活跃,各项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很快,为使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进一步深入,适时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切实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旅游事业,是十分必要的。

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于一九八四年四月着手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准备工作。考虑到由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对国内外的影响甚大,为慎重起见,我们采取了自下而上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的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推荐了八十个城市,我们就这些城市征求了各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并重点作了实地调查。全国政协文化组和经济建设组曾专门召集政协委员和专家对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此后,我们邀请全国历史、文物、考古、革命史、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等各界的知名专家、教授开会,对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进行了审议。我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名单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这次,确定三十八个城市(名单及简介附后)作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请国务院核定公布(台湾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待以后公布)。

为了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历史文化名城,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值得保护的古城很多,但考虑到作为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均有重要影响,为数不宜过多,建议根据具体城市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分为两级,即国务院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应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在具体审定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三、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各历史文化名城要制定保护、管理的地方法规,明确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分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可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作法,着重保护整体风貌、特色。

五、继续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意义的认识。开展科学研究,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及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加强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

六、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需要一定的资金,中央有关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应给予支持;同时可依靠社会力量,开辟多种资金来源。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附: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及简介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三十八个)

上海 天津市 沈阳 武汉 南昌 重庆 保定 平遥 呼和浩特
镇江 常熟 徐州 淮安 宁波 歙县 寿县 亳州 福州
漳州 济南 安阳 南阳 商丘(县) 襄樊 潮州 阆中
宜宾 自贡 镇远 丽江 日喀则 韩城 榆林 武威 张掖
敦煌 银川 喀什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简介

淮安
位于江苏省北部,秦汉设县,隋、唐至清历为州、郡治,元、明以来,漕运、商业发达,为运河要邑。城池始建于晋,元、明增筑,三城联立,至今格局未变,尚保留有部分城墙遗迹。文物古迹有周恩来同志故居、青莲岗古文化遗址、文通塔、金代铜钟、关于培祠及墓、镇淮楼、韩侯祠、勺湖园、漂母祠、吴承恩故居、梁红玉祠等。

(王怀安 顾明 林准 孙琬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 2 1986-1989,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09月第1版,第10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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