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

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
——文件辑录

政协淮安市楚州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3年4月29日区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参政议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的精神,积极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促进我区的三个文明建设,维护安定团结局面和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机构。其组成人员的任免,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区政协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组成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本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提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提案工作计划,辅导提案者写好提案。(二)征集、审查提案,确定承办单位,提出承办要求。(三)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或视察,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审阅提案复文。对不符合要求的复文,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五)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区人大办、政府办的配合,实行集中交办提案,并建议对提案办理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促进提案的办理。

(六)负责向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八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四)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可由发言人改写成提案。(五)委员的重要提案经集体讨论通过可形成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建议案。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以国家大政方针、我区重要工作、爱国统一战线内部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等为基本内容。如全区阶段性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社情民意等。(二)提案应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案由明确,内容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提案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忌主题不集中,空洞无物;二忌内容不科学,不切实际;三忌建议不具体,难以操作。(三)提案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件数不限。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提案人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人提出的提案,应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八、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为意见和建议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二条 提案审定之后,应全面整理分类、编号、登记入册。

第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到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人。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议期间的提案,商请区政府召开会议,集中交办;平时提案,随收随交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案委员会要主动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协调工作,对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其他重要提案有选择地提交主席会议研究,实行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增强办理效果。

第十六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和淮安市委、市政协有关规定,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案办理情况要按规定的格式答复提案人。复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提案人、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各一份,其中对提案人的复文统一交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寄送提案人。(二)办理提案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办复提案必须达到下列标准: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或基本得到解决;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但已列入工作计划,留待今后逐步解决;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确实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由,解释清楚。(三)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四)承办单位要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同时采取上门走访、座谈和跟踪调查等方式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密切与提案人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提案人参加提案的跟踪督办,及时向提案人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并商请区政府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推动承办工作,以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第十八条 办复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定,凡符合本条例第五章第十六条标准的即可结案。否则商请重办。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委员反馈意见表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等资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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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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